强力重工本身就是为中油天宝重组一工而设下的局。
这里面涉及到鞍一工的股权归属问题,鞍一工退市后破产前的57万厂区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问题,鞍一工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划转问题,这方方面面的问题关键就在于鞍山市政府所管国资委的资本运作技巧。
57的厂房及地上建筑物上市时形成的资产与归属权应由上市公司(或退市公司)来支配,这在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详细的说明。地方国土资源局的一纸公文收回使用权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持。
强力重工以工商注册时间来看,无权也无法承载鞍一工的五拾年的光荣历史!中油天宝的收购强力重工,乃至剥夺了鞍一工的生产与经营权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批文的经办人员及主办领导是否已越权行使其退市公司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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