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创业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创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创业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两套标准中任一一套标准的要求:
(一)第一套标准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套标准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4、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5、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公司,除可适用第三十二条外,还可适用下列标准: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两年以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4、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
5、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
前款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公司为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拥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以及农业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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